杭州收债公司债款人无力偿还债款怎么办?
《民法通则》第一百零八条规则:“债款应当清偿。暂时无力偿还的,经债权人赞同或许人民法院裁决,能够由债款人分期偿还。有才干偿还拒不偿还的,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。”
由此可见,债款人有必要偿还债款是必定的。但目前社会上债款得不到偿还有两种情况,一种是无力偿还,另一种是有才干而拒不偿还。而《民法通则》对此也仅作了上述原则性规则。
实践中,杭州收债公司债款人无力偿还又有两种不同的情况:
一种是暂时无力偿还。如归于这种情况,可按照上述《民法通则》的有关规则,由债款人分期偿还。
另一种是永久无力偿还。如果是永久无力清偿的话,则只能就债款人的个人现有工业来清偿了,这就要经过法院审理、作出判决,再付诸执行,也就是说债款人有多少个人工业可供执行,债权人就拿多少。
张某与李某既然是朋友,能够进行坦诚的、实事求是的洽谈,订立一个分期还款协议,在协议上如有牢靠的第三人担保更好。这件事告知咱们:私人之间的告贷要稳重。
借钱给人,有必要了解对方的资信情况,就是亲朋好友之间的互通有无、如果数额较大的话,除立欠据外,也要尽可能由告贷人提供担保或以一定工业作抵押,这样就可削减风险。
船营区是吉林市辖区。位于城市中西部。共辖1个省级经济开发区,11个街道3个镇1个乡。截至2010年,总面积711平方公里,其中城区面积31.5平方公里。船营区生产总值95097万元(2009年),人口49万(2010年)。后因明清两代在此设船厂和水师营而得名。明永乐十八年(1420年)、洪熙元年(1425年)和宣德七年(公元1432年),明政府3次于此造船,始称船厂;顺治十三年(公元1656年),清政府在此建厂造船,后又设水师营训练水军。康熙十二年(公元1673年)建城,设将军衙,成为当时中国东北地区政治、经济、文化中心,船厂从此称“吉林乌拉”。早在六万年前的旧石器时代,便有人类在这里繁衍生息。约在西周初期,开始从母系氏族社会向父系氏族社会过渡,出现原始氏族文化。西汉初年,出现了隶属中央的少数民族地方政权——夫余国。